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行業協會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第五章的規定,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定交易、通過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等方式妨礙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對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妨礙商品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投標等經營活動、限制或強制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第十四條 協助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業協會不得基于行政機關的要求、委托,或者通過與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發布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函件、會議紀要,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協助行政機關實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第十五條 公平競爭審查
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行業協會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六條 自律合規倡導
行業協會應當借助連接政府與經營主體的獨特優勢,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等職能,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律職能,加強自身反壟斷合規建設,采取行業規則、公約以及市場自治規則等方式,指導、幫助會員建立健全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盡早識別、防范反壟斷合規風險。
第十七條 內部合規管理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內部合規管理,避免從事或者被會員控制利用從事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有效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或者在現有合規管理制度中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反壟斷合規行為準則;
(二)建立反壟斷合規承諾機制;
(三)設置反壟斷合規部門或者人員;
(四)建立反壟斷合規獎懲制度;
(五)加強反壟斷合規培訓。
第十八條 合規風險識別與控制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行業特征、市場情況等識別現實和潛在的反壟斷合規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鼓勵行業協會制修訂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意見、標準、自律公約等時,對是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不予發布或者調整至符合要求后發布。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反壟斷合規舉報機制,為協會工作人員、會員等舉報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提供便利,并承諾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不因舉報行為采取任何對其不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