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獎勵懲戒機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協會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協會正常生產、經營、治理秩序,保障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協會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協會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協會財物,使協會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協會、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協會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協會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協會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協會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協會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協會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協會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協會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6)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協會者;
(2)領導有方、勤工作且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協會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3、公司可設員工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4、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培訓、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及時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
2、部門主管審核決定,簽署意見;
3、辦公室會議商討后經秘書長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協會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協會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觸犯協會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協會權益;
5、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6、多次欺詐、謾罵、威脅領導;
7、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協會名義招搖撞騙;
8、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領導;
4、領導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協會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協會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協會事件,任其發生;
8、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9、在協會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人爭吵,影響協會聲譽;
5、在協會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7、造謠生事。
第十一條 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4、處罰依據實際情況進行。
第十三條 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秘書處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部門主管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