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攪拌站應當在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停止生產,并在6個月內自行拆除;未按照要求停止生產或者自行拆除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享臨時攪拌站的設立、停止生產、拆除等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本質安全、節能環保和輕質高強的新型墻體材料,推廣適用于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筑的圍護結構體系,大力發展綠色新型墻體材料,支持企業綠色生產改造升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情況,適時發布和調整促進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生產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
第十八條 支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優化綠色建材的進場抽檢比例。
第十九條 鼓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優先使用機制砂,提高機制砂使用率。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建筑材料。
鼓勵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配件通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設機制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一體化生產基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和《廣東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